“活体物证不同于其他物证,不应该等到案件判决结束后再进行处置。只要证据收集、固定完成,我们应该尽快开展涉案林蛙放归工作。”
近日,和龙林区人民检察院在提前介入一起非法捕捉水产品案件时,发现涉案的近百只林蛙因长期被非法捕捞者困于狭小容器中,生存状况堪忧。鉴于林蛙属国家“三有”保护动物(有益、有重要经济价值、有科学研究价值),非法捕捉已经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。
检察官详细了解案件基本情况、案件办理进展,同时与办案人员就案件定性、法律适用、证据关联、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,引导公安机关及时全面侦查取证,完善证据链条,并就下一步侦查方向提出建议。
考虑到林蛙生存环境恶劣,并出现个体不活泼等现象,通过鉴定、指认等方式固定证据后,检察官积极协调林业部门、公安机关以最快速度推进科学放归,让林蛙重回自然家园。
“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,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。作为法律监督机关,我们有责任也有义务为野生动物撑起一片法治蓝天。”此次放归行动不仅挽救了涉案林蛙的生命,更传递了检察机关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坚定决心。
下一步,和龙林区院将继续加强与公安、林业等部门的协作,严厉打击非法猎捕、贩卖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,并通过普法宣传、生态保护教育等形式,提高公众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,共同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家园。
法律规定
《刑法》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,在禁渔区、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捕捞水产品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金。
温馨提示
拒绝非法猎捕和买卖:不捕捉、不购买、不食用野生动物,从源头杜绝伤害。
保护生态环境: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,减少污染和破坏,让它们拥有安全的生存空间。
及时举报违法行为:发现非法猎捕、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,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举报。
积极参与保护行动:加入野生动物保护组织,或通过志愿服务、宣传等方式,为保护野生动物贡献力量。
提高法律意识:学习相关法律法规,了解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,做知法、守法的公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