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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察机关讯问工作基本规范
时间:2018-07-02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 | |
 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、《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》对讯问工作的要求,现对检察人员进行讯问的相关规范要求公示如下:

  条讯问犯罪嫌疑人,由检察人员负责进行。讯问的时候,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。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,应当分别进行。

  条传唤犯罪嫌疑人,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出示传唤证和工作证件,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传唤证上签名、捺指印。

 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,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。

  传唤结束时,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。

  拒绝填写的,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。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,经出示工作证件,可以口头传唤,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。

  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、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。

  条讯问犯罪嫌疑人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:

  (一)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,包括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籍贯、身份证号码、民族、职业、文化程度、工作单位及职务、住所、家庭情况、社会经历、是否属于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等;

  (二)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,有权自行辩护或委托律师辩护,告知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;

  (三)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,让他陈述有罪的事实或者无罪的辩解,应当允许其连贯陈述。

  犯罪嫌疑人对提问,应当如实回答。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,有拒绝回答的权利。讯问时,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辩解要认真查核。

   讯问用语,应当合法、规范,称谓严肃。

  应当依法表明身份,明确告知权利义务,讯问案情客观严谨。

   讯问聋、哑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,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聘请通晓聋、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翻译。翻译人员的姓名、性别、工作单位和职业应当记录在案。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字。

   讯问犯罪嫌疑人,应当制作讯问笔录。讯问笔录应当忠实于原话,字迹清楚,详细具体,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。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,应当向他宣读。

 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,应当补充或者改正。

  犯罪嫌疑人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的,由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、盖章或者捺指印,并在末页写明“以上笔录我看过(向我宣读过),和我说的相符”,同时签名、盖章、捺指印并注明日期。

  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、盖章、捺指印的,检察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。讯问的检察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。

   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,检察人员应当准许。必要的时候,检察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述。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述的末页签名、捺指印,并注明书写日期。检察人员收到后,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“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”,并签名。

   讯问犯罪嫌疑人需要由检察技术人员录音、录像的,检察人员应当填写《录音录像通知单》,写明讯问开始的时间、地点等情况送检察技术部门。检察技术部门接到《录音录像通知单》后,应当指派技术人员实施。

   讯问开始时,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、录像,告知情况应在录音、录像中予以反映,并记载于讯问笔录。

   讯问过程中,需要出示书证、物证等证据的,应当当场出示让犯罪嫌疑人辨认,并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、录像。

  十一 讯问结束后,录制人员应当立即将录音、录像资料复制件交给讯问人员,并经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后当场对录音、录像资料原件进行封存,交由检察技术部门保存。讯问结束后,录制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全程同步录音、录像的相关说明,经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后,交由检察技术部门立卷保管。

  相关说明应当反映讯问的具体起止时间,参与讯问的侦查人员、翻译人员及录制人员等人员的姓名、职务、职称,犯罪嫌疑人姓名及案由,讯问地点等情况。

  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的,讯问人员应当在相关说明中注明提押和还押时间,由监管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。

  对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的,应当在相关说明中注明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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